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於 1997 年 12 月 10 目在京都通過。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代表中國政府。於 1998 年 5 月 29 日農聯合國秘書處簽署了該議定書。
按照《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在第 l/CP.l 號決定中通過的“柏林授權”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公約》第一條所載定義應予適用。此外:
1.“締約方會議”指《公約》締約方會議。
2.“公約”指1992年5月9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3.“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指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1988年聯合設立的政府之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4.“蒙特利爾議定書”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爾通過、後經調整和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5.“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指出席會議並投讚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方。
6.“締約方”指本議定書締約方,除非文中另有說明。
7.“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指《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g)項作出通知的締約方。
第二條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在實現第三條所述關於其量化的限製和減少排放的承諾時,為促進可持續發展,應:
(a)根據本國情況執行和/或進一步製訂政策和措施,諸如:
(一)增強本國經濟有關部門的能源效率;
(二)保護和增強《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製的溫室氣體的彙和庫,同時考慮到其依有關的國際環境協議作出的承諾;促進可持續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慮到氣候變化的情況下促進可持續農業方式;
(四)研究、促進、開發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術和有益於環境的先進的創新技術;
(五)逐步減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溫室氣體排放部門違背《公約》目標的市場缺陷、財政激勵、稅收和關稅免除及補貼,並采用市場手段;
(六)鼓勵有關部門的適當改革,旨在促進用以限製或減少《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製的溫室氣體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運輸部門限製和/或減少《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製的溫室氣體排放;
(八)通過廢物管理及能源的生產、運輸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製和/或減少甲烷排放;
(b)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e)項第(一)目mu,同tong其qi它ta此ci類lei締di約yue方fang合he作zuo,以yi增zeng強qiang它ta們men依yi本ben條tiao通tong過guo的de政zheng策ce和he措cuo施shi的de個ge別bie和he合he並bing的de有you效xiao性xing。為wei此ci目mu的de,這zhe些xie締di約yue方fang應ying采cai取qu步bu驟zhou分fen享xiang它ta們men關guan於yu這zhe些xie政zheng策ce和he措cuo施shi的de經jing驗yan並bing交jiao流liu信xin息xi,包bao括kuo設she法fa改gai進jin這zhe些xie政zheng策ce和he措cuo施shi的de可ke比bi性xing、透明度和有效性。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或在此後一旦實際可行時,審議便利這種合作的方法,同時考慮到所有相關信息。
2.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分別通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作出努力,謀求限製或減少航空和航海艙載燃料產生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製的溫室氣體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條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不利影響,包括對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以及對其它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公約》第四條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別指明的那些締約方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同時考慮到《公約》第三條。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可以酌情采取進一步行動促進本款規定的實施。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如斷定就上述第1款(a)xiangzhongsuozhirenhezhengcehecuoshijinxingxietiaoshiyouyide,tongshikaolvdaobutongdeguoqingheqianzaiyingxiang,yingjiuchanmingxietiaozhexiezhengcehecuoshidefangshihefangfajinxingshenyi。
第三條
1.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個別地或共同地確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溫室氣體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按照附件B中所載其量化的限製和減少排放的承諾和根據本條的規定所計算的其分配數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諾期內這些氣體的全部排放量從1990年水平至少減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到2005年時,應在履行其依本議定書規定的承諾方麵作出可予證實的進展。
3.自1990年以來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活動——限於造林、重(zhong)新(xin)造(zao)林(lin)和(he)砍(kan)伐(fa)森(sen)林(lin),產(chan)生(sheng)的(de)溫(wen)室(shi)氣(qi)體(ti)源(yuan)的(de)排(pai)放(fang)和(he)碳(tan)吸(xi)收(shou)方(fang)麵(mian)的(de)淨(jing)變(bian)化(hua),作(zuo)為(wei)每(mei)個(ge)承(cheng)諾(nuo)期(qi)碳(tan)貯(zhu)存(cun)方(fang)麵(mian)可(ke)核(he)查(zha)的(de)變(bian)化(hua)來(lai)衡(heng)量(liang),應(ying)用(yong)以(yi)實(shi)現(xian)附(fu)件(jian)一(yi)所(suo)列(lie)每(mei)一(yi)締(di)約(yue)方(fang)依(yi)本(ben)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承(cheng)諾(nuo)。與(yu)這(zhe)些(xie)活(huo)動(dong)相(xiang)關(guan)的(de)溫(wen)室(shi)氣(qi)體(ti)源(yuan)的(de)排(pai)放(fang)和(he)碳(tan)的(de)清(qing)除(chu),應(ying)以(yi)透(tou)明(ming)且(qie)可(ke)核(he)查(zha)的(de)方(fang)式(shi)作(zuo)出(chu)報(bao)告(gao),並(bing)依(yi)第(di)七(qi)條(tiao)和(he)第(di)八(ba)條(tiao)予(yu)以(yi)審(shen)評(ping)。
4.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締約方應提供數據供附屬科技谘詢機構審議,以便確定其1990年的碳貯存並能對其以後各年的碳貯存方麵的變化作出估計。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應ying在zai第di一yi屆jie會hui議yi或huo在zai其qi後hou一yi旦dan實shi際ji可ke行xing時shi,就jiu涉she及ji與yu農nong業ye土tu壤rang和he土tu地di利li用yong變bian化hua和he林lin業ye類lei各ge種zhong溫wen室shi氣qi體ti源yuan的de排pai放fang和he各ge種zhong彙hui的de清qing除chu方fang麵mian變bian化hua有you關guan的de哪na些xie因yin人ren引yin起qi的de其qi它ta活huo動dong,應ying如ru何he加jia到dao附fu件jian一yi所suo列lie締di約yue方fang的de分fen配pei數shu量liang中zhong或huo從cong中zhong減jian去qu的de方fang式shi、規則和指南作出決定,同時考慮到各種不確定性、報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方法學方麵的工作、附屬科技谘詢機構根據第五條提供的谘詢意見以及《公約》diyuefanghuiyidejueding。cixiangjuedingyingshiyongyudiergeheyihoudechengnuoqi。yidiyuefangkeweiqidiyigechengnuoqizhexieewaideyinrenyinqidehuodongxuanzeshiyongcixiangjueding,danzhexiehuodongxuzi1990年以來已經進行。
5.其基準年或期間係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屆會議第9/CP.2號決定確定的、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在履其本條中的承諾時應以該基準年或期間為準。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但尚未依《公約》第十二條提交其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他締約方也可通知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它有意為履行依本條規定的承諾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曆史基準年或期間。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這種通知的接受作出決定。
6.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6款,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允許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在履行其除本條規定的那些承諾以外的承諾方麵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
7.在從2008年至2012年第一個量化的限製和減少排放的承諾期內,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的分配數量應等於在附件B中對附件A所列溫室氣體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確定的基準年或基準期內其人為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總量所載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對其構成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淨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締約方,為計算其分配數量的目的,應在它們1990年排放基準年或基準期計入各種源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減去1990年土地利用變化產生的各種彙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締約方,為上述第7款所指計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為其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準年。
9.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對以後期間的承諾應在對本議定書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確定,此類修正應根據第二十一條第7款的規定予以通過。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個承諾期結束之前七年開始審議此類承諾。
10.一yi締di約yue方fang根gen據ju第di六liu條tiao或huo第di十shi七qi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從cong另ling一yi締di約yue方fang獲huo得de的de任ren何he減jian少shao排pai放fang單dan位wei或huo一yi個ge分fen配pei數shu量liang的de任ren何he部bu分fen,應ying計ji入ru獲huo得de締di約yue方fang的de分fen配pei數shu量liang。
11.一(yi)締(di)約(yue)方(fang)根(gen)據(ju)第(di)六(liu)條(tiao)和(he)第(di)十(shi)七(qi)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轉(zhuan)讓(rang)給(gei)另(ling)一(yi)締(di)約(yue)方(fang)的(de)任(ren)何(he)減(jian)少(shao)排(pai)放(fang)單(dan)位(wei)或(huo)一(yi)個(ge)分(fen)配(pei)數(shu)量(liang)的(de)任(ren)何(he)部(bu)分(fen),應(ying)從(cong)轉(zhuan)讓(rang)締(di)約(yue)方(fang)的(de)分(fen)配(pei)數(shu)量(liang)中(zhong)減(jian)去(qu)。
12.一締約方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從另一締約方獲得的任何經證明的減少排放,應記入獲得締約方的分配數量。
13.rufujianyisuolieyidiyuefangzaiyichengnuoqineidepaifangshaoyuqiyibentiaoquedingdefenpeishuliang,cizhongchae,yinggaidiyuefangyaoqiu,yingjirugaidiyuefangyihoudechengnuoqidefenpeishuliang。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諾,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尤其是《公約》第四條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別指明的那些締約方不利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依照《公約》締約方會議關於履行這些條款的相關決定,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審議可采取何種必要行動以盡量減少氣候變化的不利後果和/或對應措施對上述條款中所指締約方的影響。須予審議的問題應包括資金籌措、保險和技術轉讓。
第四條
1.凡訂立協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締約方,隻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溫室氣體的合並的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附件Bzhongsuozaigenjuqilianghuadexianzhihejianshaopaifangdechengnuohegenjudisantiaoguidingsuojisuandefenpeishuliang,jiuyingbeishiweilvxinglezhexiechengnuo。fenpeigeigaixiedingmeiyidiyuefangdegezipaifangshuipingyingzaimingyugaixieding。
2.任何此類協定的各締約方應在它們交存批準、接受或核準本議定書或加入本議定書之日將該協定內容通知秘書處。其後秘書處應將該協定內容通知《公約》締約方和簽署方。
3.任何此類協定應在第三條第7款所指承諾期的持續期間內繼續實施。
4.rudiyuefangzaiyiquyujingjiyitihuazuzhidekuangjianeibingyugaizuzhiyiqigongtongxingshi,gaizuzhidezuchengzaibenyidingshutongguohouderenhebiandongbuyingyingxiangyibenyidingshuguidingdexianyouchengnuo。gaizuzhizaizuchengshangderenhebiandongzhiyingshiyongyunaxiejigaibiandonghoutongguodeyidisantiaoguidingdechengnuo。
5.一旦該協定的各締約方未能達到它們的總的合並減少排放水平,此類協定的每一締約方應對該協定中載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負責。
6.如(ru)締(di)約(yue)方(fang)在(zai)一(yi)個(ge)本(ben)身(shen)為(wei)議(yi)定(ding)書(shu)締(di)約(yue)方(fang)的(de)區(qu)域(yu)經(jing)濟(ji)一(yi)體(ti)化(hua)組(zu)織(zhi)的(de)框(kuang)架(jia)內(nei)並(bing)與(yu)該(gai)組(zu)織(zhi)一(yi)起(qi)共(gong)同(tong)行(xing)事(shi),該(gai)區(qu)域(yu)經(jing)濟(ji)一(yi)體(ti)化(hua)組(zu)織(zhi)的(de)每(mei)一(yi)成(cheng)員(yuan)國(guo)單(dan)獨(du)地(di)並(bing)與(yu)按(an)照(zhao)第(di)二(er)十(shi)四(si)條(tiao)行(xing)事(shi)的(de)區(qu)域(yu)經(jing)濟(ji)一(yi)體(ti)化(hua)組(zu)織(zhi)一(yi)起(qi),如(ru)未(wei)能(neng)達(da)到(dao)總(zong)的(de)合(he)並(bing)減(jian)少(shao)排(pai)放(fang)水(shui)平(ping),則(ze)應(ying)對(dui)依(yi)本(ben)條(tiao)所(suo)通(tong)知(zhi)的(de)其(qi)排(pai)放(fang)水(shui)平(ping)負(fu)責(ze)。
第五條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不遲於第一個承諾期開始前一年,確立一個估算《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製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彙的清除的國家體係。應體現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學的此類國家體係的指南,應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予以決定。
2.估算《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製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彙的清除的方法學。如不使用這種方法學,則應根據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所議定的方法學作出適當調整。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diyuefanghuiyi,chuqitawai,yingjiyuzhengfujianqihoubianhuazhuanmenweiyuanhuidegongzuohefushukejizixunjigoutigongdezixunyijian,dingqishenpinghezhuoqingxiudingzhexiefangfaxuehezuochutiaozheng,tongshichongfenkaolvdao《公約》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作zuo出chu的de任ren何he有you關guan決jue定ding。對dui方fang法fa學xue的de任ren何he修xiu訂ding或huo調tiao整zheng,應ying隻zhi用yong於yu為wei了le在zai繼ji該gai修xiu訂ding後hou通tong過guo的de任ren何he承cheng諾nuo期qi內nei確que定ding依yi第di三san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承cheng諾nuo的de遵zun守shou情qing況kuang。
3.用以計算附件A所列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彙的清除的全球升溫潛能值,應是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所接受並經《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三屆會議所議定者。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定期審評和酌情修訂每種此類溫室氣體的全球升溫潛能值,同時充分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對全球升溫潛能值的任何修訂,應隻適用於繼該修訂後所通過的任何承諾期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
第六條
1.為(wei)履(lv)行(xing)第(di)三(san)條(tiao)的(de)承(cheng)諾(nuo)的(de)目(mu)的(de),附(fu)件(jian)一(yi)所(suo)列(lie)任(ren)一(yi)締(di)約(yue)方(fang)可(ke)以(yi)向(xiang)任(ren)何(he)其(qi)它(ta)此(ci)類(lei)締(di)約(yue)方(fang)轉(zhuan)讓(rang)或(huo)從(cong)它(ta)們(men)獲(huo)得(de)由(you)任(ren)何(he)經(jing)濟(ji)部(bu)門(men)旨(zhi)在(zai)減(jian)少(shao)溫(wen)室(shi)氣(qi)體(ti)的(de)各(ge)種(zhong)源(yuan)的(de)人(ren)為(wei)排(pai)放(fang)或(huo)增(zeng)強(qiang)各(ge)種(zhong)彙(hui)的(de)人(ren)為(wei)清(qing)除(chu)的(de)項(xiang)目(mu)所(suo)產(chan)生(sheng)的(de)減(jian)少(shao)排(pai)放(fang)單(dan)位(wei),但(dan):
(a)任何此類項目須經有關締約方批準;
(b)任何此類項目須能減少源的排放,或增強彙的清除,這一減少或增強對任何以其它方式發生的減少或增強是額外的;
(c)締約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的義務,則不可以獲得任何減少排放單位;
(d)減少排放單位的獲得應是對為履行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而采取的本國行動的補充。
2.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可在第一屆會議或在其後一旦實際可行時,為履行本條、包括為核查和報告進一步製訂指南。
3.附件一所列一締約方可以授權法律實體在該締約方的負責下參加可導致依本條產生、轉讓或獲得減少排放單位的行動。
4.如(ru)依(yi)第(di)八(ba)條(tiao)的(de)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查(zha)明(ming)附(fu)件(jian)一(yi)所(suo)列(lie)一(yi)締(di)約(yue)方(fang)履(lv)行(xing)本(ben)條(tiao)所(suo)指(zhi)的(de)要(yao)求(qiu)有(you)問(wen)題(ti),減(jian)少(shao)排(pai)放(fang)單(dan)位(wei)的(de)轉(zhuan)讓(rang)和(he)獲(huo)得(de)在(zai)查(zha)明(ming)問(wen)題(ti)後(hou)可(ke)繼(ji)續(xu)進(jin)行(xing),但(dan)在(zai)任(ren)何(he)遵(zun)守(shou)問(wen)題(ti)獲(huo)得(de)解(jie)決(jue)之(zhi)前(qian),一(yi)締(di)約(yue)方(fang)不(bu)可(ke)使(shi)用(yong)任(ren)何(he)減(jian)少(shao)排(pai)放(fang)單(dan)位(wei)來(lai)履(lv)行(xing)其(qi)依(yi)第(di)三(san)條(tiao)的(de)承(cheng)諾(nuo)。
第七條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提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製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彙的清除的年度清單內,載列將根據下述第4款確定的為確保遵守第三條的目的而必要的補充信息。
2.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在其依《公約》第十二條提交的國家信息通報中載列根據下述第4款確定的必要的補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議定書所規定承諾的情況。
3.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應自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後的承諾期第一年根據《公約》提交第一次清單始,每年提交上述第1款所要求的信息。每一此類締約方應提交上述第2款所要求的信息,作為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後和在依下述第4款規定通過指南後應提交的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的一部分。其後提交本條所要求的信息的頻度,應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就提交國家信息通報所決定的任何時間表。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並在其後定期審評編製本條所要求信息的指南,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編製國家信息通報的指南。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還應在第一個承諾期之前就計算分配數量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八條
1.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提交的國家信息通報,應由專家審評組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並依照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依下述第4款為此目的所通過的指南予以審評。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第1款提交的信息,應作為排放清單和分配數量的年度彙編和計算的一部分予以審評。此外,附件一所列每一締約方依第七條第2款提交的信息,應作為信息通報審評的一部分予以審評。
2.專家審評組應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為此目的提供的指導,由秘書處進行協調,並由從《公約》締約方和在適當情況下政府間組織提名的專家中遴選出的成員組成。
3.shenpingguochengyingduiyidiyuefanglvxingbenyidingshudesuoyoufangmianzuochuchedihequanmiandejishupinggu。zhuanjiashenpingzuyingbianxieyifenbaogaotijiaozuoweibenyidingshudiyuefanghuiyide《公約》diyuefanghuiyi,zaibaogaozhongpinggugaidiyuefanglvxingchengnuodeqingkuangbingzhimingzaishixianchengnuofangmianrenheqianzaidewentiyijiyingxiangshixianchengnuodegezhongyinsu。cileibaogaoyingyoumishuchufensong《公約》的所有締約方。秘書處應列明此類報告中指明的任何履行問題,以供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予以進一步審議。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通過並在其後定期審評關於由專家審評組審評本議定書履行情況的指南,同時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
5.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附屬履行機構並酌情在附屬科技谘詢機構的協助下審議:
(a)締約方按照第七條提交的信息和按照本條進行的專家審評的報告;
(b)秘書處根據上述第3款列明的那些履行問題,以及締約方提出的任何問題。
6.根據對上述第5款所指信息的審議情況,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任何事項作出為履行本議定書所要求的決定。
第九條
1.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參照可以得到的關於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最佳科學信息和評估,以及相關的技術、社會和經濟信息,定期審評本議定書。
這些審評應同依《公約》、特別是《公約》第四條第2款(d)項和第七條第2款(a)項所要求的那些相關審評進行協調。在這些審評的基礎上,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采取適當行動。
2.第一次審評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屆會議上進行,進一步的審評應定期適時進行。
第十條
所有締約方,考慮到它們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以及它們特殊的國家和區域發展優先順序、目標和情況,在不對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諾、但重申依《公約》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現有承諾並繼續促進履行這些承諾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3款、第5款和第7款,應:
(a)在(zai)相(xiang)關(guan)時(shi)並(bing)在(zai)可(ke)能(neng)範(fan)圍(wei)內(nei),製(zhi)訂(ding)符(fu)合(he)成(cheng)本(ben)效(xiao)益(yi)的(de)國(guo)家(jia)的(de)方(fang)案(an)以(yi)及(ji)在(zai)適(shi)當(dang)情(qing)況(kuang)下(xia)區(qu)域(yu)的(de)方(fang)案(an),以(yi)改(gai)進(jin)可(ke)反(fan)映(ying)每(mei)一(yi)締(di)約(yue)方(fang)社(she)會(hui)經(jing)濟(ji)狀(zhuang)況(kuang)的(de)地(di)方(fang)排(pai)放(fang)因(yin)素(su)、活動數據和/或模式的質量,用以編製和定期更新《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製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彙的清除的國家清單,同時采用將由《公約》締約方會議議定的可比方法,並與《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國家信息通報編製指南相一致;
(b)製訂、執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載有減緩氣候變化措施和有利於充分適應氣候變化措施的國家的方案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區域的方案:
(一)此類方案,除其它外,將涉及能源、運輸和工業部門以及農業、林業和廢物管理。此外,旨在改進地區規劃的適應技術和方法也可改善對氣候變化的適應;
(二)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根據第七條提交依本議定書采取的行動、包括國家方案的信息;其它締約方應努力酌情在它們的國家信息通報中列入載有締約方認為有助於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的措施、包括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以及增強彙和彙的清除、能力建設和適應措施的方案的信息;
(c)合作促進有效方式用以開發、應用和傳播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有益於環境的技術、專有技術、做法和過程,並采取一切實際步驟促進、便利和酌情資助將此類技術、專有技術、zuofaheguochengtebiezhuanranggeifazhanzhongguojiahuoshitamenyoujihuihuode,baokuozhidingzhengcehefangan,yibianliyouxiaozhuanranggongyouhuogonggongzhipeideyouyiyuhuanjingdejishu,bingweisiyoubumenchuangzaoyoulihuanjingyicujinhezengjinzhuanranghehuodeyouyiyuhuanjingdejishu;
d)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麵進行合作,促進維持和發展有係統的觀測係統並發展數據庫,以減少與氣候係統相關的不確定性、qihoubianhuadebuliyingxianghegezhongyingduizhanlvedejingjiheshehuihouguo,bingcujinfazhanhejiaqiangbenguonengliyicanyuguojijizhengfujianguanyuyanjiuhexitongguancefangmiandenuli、方案和網絡,同時考慮到《公約》第五條;
(e)在國際一級合作並酌情利用現有機構,促進擬訂和實施教育及培訓方案,包括加強本國能力建設,特別是加強人才和機構能力、交(jiao)流(liu)或(huo)調(tiao)派(pai)人(ren)員(yuan)培(pei)訓(xun)這(zhe)一(yi)領(ling)域(yu)的(de)專(zhuan)家(jia),尤(you)其(qi)是(shi)培(pei)訓(xun)發(fa)展(zhan)中(zhong)國(guo)家(jia)的(de)專(zhuan)家(jia),並(bing)在(zai)國(guo)家(jia)一(yi)級(ji)促(cu)進(jin)公(gong)眾(zhong)意(yi)識(shi)和(he)促(cu)進(jin)公(gong)眾(zhong)獲(huo)得(de)有(you)關(guan)氣(qi)候(hou)變(bian)化(hua)的(de)信(xin)息(xi)。應(ying)發(fa)展(zhan)適(shi)當(dang)方(fang)式(shi)通(tong)過(guo)《公約》的相關機構實施這些活動,同時考慮到《公約》第六條;
(f)根據《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在國家信息通報中列入按照本條進行的方案和活動;
(g)在履行依本條規定的承諾方麵,充分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8款。
第十一條
1.在履行第十條方麵,締約方應考慮到《公約》第四條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規定。
2.在履行《公約》第四條第1款的範圍內,根據《公約》第四條第3款和第十一條的規定,並通過受托經營《公約》資金機製的實體,《公約》附件二所列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它發達締約方應:
(a)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發展中國家為促進履行第十條(a)項所述《公約》第四條第1款(a)項規定的現有承諾而招致的全部費用;
(b)並提供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所需要的資金,包括技術轉讓的資金,以支付經議定的為促進履行第十條所述依《公約》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現有承諾並經一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與《公約》第十一條所指那個或那些國際實體根據該條議定的全部增加費用。
這些現有承諾的履行應考慮到資金流量應充足和可以預測的必要性,以及發達國家締約方間適當分攤負擔的重要性。《公約》締約方會議相關決定中對受托經營《公約》資金機製的實體所作的指導,包括本議定書通過之前議定的那些指導,應比照適用於本款的規定。
3.《公約》附件二所列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它發達締約方也可以通過雙邊、區域和其它多邊渠道提供並由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獲取履行第十條的資金。
第十二條
1.茲此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製。
2.清潔發展機製的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於《公約》的最終目標,並協助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製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3.依清潔發展機製:
(a)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將獲益於產生經證明的減少排放的項目活動;
(b)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可以利用通過此種項目活動獲得的經證明的減少排放,促進遵守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確定的依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製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一部分。
4.清潔發展機製應置於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權力和指導之下,並由清潔發展機製的執行理事會監督。
5.每一項目活動所產生的減少排放,須經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指定的經營實體根據以下各項作出證明:
(a)經每一有關締約方批準的自願參加;
(b)與減緩氣候變化相關的實際的、可測量的和長期的效益;
(c)減少排放對於在沒有進行經證明的項目活動的情況下產生的任何減少排放而言是額外的。
6.如有必要,清潔發展機製應協助安排經證明的項目活動的籌資。
7.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擬訂方式和程序,以期通過對項目活動的獨立審計和核查,確保透明度、效率和可靠性。
8.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應(ying)確(que)保(bao)經(jing)證(zheng)明(ming)的(de)項(xiang)目(mu)活(huo)動(dong)所(suo)產(chan)生(sheng)的(de)部(bu)分(fen)收(shou)益(yi)用(yong)於(yu)支(zhi)付(fu)行(xing)政(zheng)開(kai)支(zhi)和(he)協(xie)助(zhu)特(te)別(bie)易(yi)受(shou)氣(qi)候(hou)變(bian)化(hua)不(bu)利(li)影(ying)響(xiang)的(de)發(fa)展(zhan)中(zhong)國(guo)家(jia)締(di)約(yue)方(fang)支(zhi)付(fu)適(shi)應(ying)費(fei)用(yong)。
9.對於清潔發展機製的參與,包括對上述第3款(a)項所指的活動及獲得經證明的減少排放的參與,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實體,並須遵守清潔發展機製執行理事會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導。
10.在自2000年起至第一個承諾期開始這段時期內所獲得的經證明的減少排放,可用以協助在第一個承諾期內的遵約。
第十三條
1.《公約》締約方會議 《公約》的最高機構,應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
2.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可作為觀察員參加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任何屆會的議事工作。在《公約》締約方會議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行使職能時,在本議定書之下的決定隻應由為本議定書締約方者作出。
3.在《公約》締約方會議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行使職能時,《公約》締約方會議主席團中代表《公約》締約方但在當時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本議定書締約方中選出的另一成員替換。
4.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應(ying)定(ding)期(qi)審(shen)評(ping)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的(de)履(lv)行(xing)情(qing)況(kuang),並(bing)應(ying)在(zai)其(qi)權(quan)限(xian)內(nei)作(zuo)出(chu)為(wei)促(cu)進(jin)本(ben)議(yi)定(ding)書(shu)有(you)效(xiao)履(lv)行(xing)所(suo)必(bi)要(yao)的(de)決(jue)定(ding)。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應(ying)履(lv)行(xing)本(ben)議(yi)定(ding)書(shu)賦(fu)予(yu)它(ta)的(de)職(zhi)能(neng),並(bing)應(ying):
(a)基於依本議定書的規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評估締約方履行本議定書的情況及根據本議定書采取的措施的總體影響,尤其是環境、經濟、社會的影響及其累積的影響,以及在實現《公約》目標方麵取得進展的程度;
(b)根據《公約》的目標、在履行中獲得的經驗及科學技術知識的發展,定期審查本議定書規定的締約方義務,同時適當顧及《公約》第四條第2款(d)項和第七條第2款所要求的任何審評,並在此方麵審議和通過關於本議定書履行情況的定期報告;
(c)促進和便利就各締約方為對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采取的措施進行信息交流,同時考慮到締約方的有差別的情況、責任和能力,以及它們各自依本議定書規定的承諾;
(d)應兩個或更多締約方的要求,便利將這些締約方為對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協調;
(e)依照《公約》的目標和本議定書的規定,並充分考慮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相關決定,促進和指導發展和定期改進由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議定的、旨在有效履行本議定書的可比較的方法學;
(f)就任何事項作出為履行本議定書所必需的建議;
(g)根據第十一條第2款,設法動員額外的資金;
(h)設立為履行本議定書而被認為必要的附屬機構;
(i)酌情尋求和利用各主管國際組織和政府間及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合作和信息;
(j)行使為履行本議定書所需的其它職能,並審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決定所導致的任何任務。
5.《公約》締約方會議的議事規則和依《公約》規定采用的財務規則,應在本議定書下比照適用,除非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以協商一致方式可能另外作出決定。
6.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應由秘書處結合本議定書生效後預定舉行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召開。其後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常會,應每年並且與《公約》締約方會議常會結合舉行,除非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另有決定。
7.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特別會議,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認ren為wei必bi要yao的de其qi它ta時shi間jian舉ju行xing,或huo應ying任ren何he締di約yue方fang的de書shu麵mian要yao求qiu而er舉ju行xing,但dan須xu在zai秘mi書shu處chu將jiang該gai要yao求qiu轉zhuan達da給gei各ge締di約yue方fang後hou六liu個ge月yue內nei得de到dao至zhi少shao三san分fen之zhi一yi締di約yue方fang的de支zhi持chi。
8.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它們的非為《公約》締約方的成員國或觀察員,均可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出席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各屆會議。任何在本議定書所涉事項上具備資格的團體或機構,無論是國家或國際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經通知秘書處其願意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出席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某屆會議,均可予以接納,除非出席的締約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對。觀察員的接納和參加應遵循上述第5款所指的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1.依《公約》第八條設立的秘書處,應作為本議定書的秘書處。
2.關於秘書處職能的《公約》第八條第2款和關於就秘書處行使職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約》第八條第3款,應比照適用於本議定書。秘書處還應行使本議定書所賦予它的職能。
第十五條
1.《公約》第九條和第十條設立的附屬科技谘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應作為本議定書的附屬科技谘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公約》關於該兩個機構行使職能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本議定書。本議定書的附屬科技谘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的屆會,應分別與《公約》的附屬科技谘詢機構和附屬履行機構的會議結合舉行。
2.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di)約(yue)方(fang)可(ke)作(zuo)為(wei)觀(guan)察(cha)員(yuan)參(can)加(jia)附(fu)屬(shu)機(ji)構(gou)任(ren)何(he)屆(jie)會(hui)的(de)議(yi)事(shi)工(gong)作(zuo)。在(zai)附(fu)屬(shu)機(ji)構(gou)作(z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附(fu)屬(shu)機(ji)構(gou)時(shi),在(za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之(zhi)下(xia)的(de)決(jue)定(ding)隻(zhi)應(ying)由(you)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締(di)約(yue)方(fang)作(zuo)出(chu)。
3.《公約》第九條和第十條設立的附屬機構行使它們的職能處理涉及本議定書的事項時,附屬機構主席團中代表《公約》締約方但在當時非為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本議定書締約方中選出的另一成員替換。
第十六條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參照《公約》締約方會議可能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在一旦實際可行時審議對本議定書適用並酌情修改《公約》第十三條所指的多邊協商程序。適用於本議定書的任何多邊協商程序的運作不應損害依第十八條所設立的程序和機製。
第十七條
《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就排放貿易,特別是其核查、報告和責任確定相關的原則、方式、規則和指南。為履行其依第三條規定的承諾的目的,附件B所列締約方可以參與排放貿易。
任何此種貿易應是對為實現該條規定的量化的限製和減少排放的承諾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國行動的補充。
第十八條
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應ying在zai第di一yi屆jie會hui議yi上shang通tong過guo適shi當dang且qie有you效xiao的de程cheng序xu和he機ji製zhi,用yong以yi繼ji定ding和he處chu理li不bu遵zun守shou本ben議yi定ding書shu規gui定ding的de情qing勢shi,包bao括kuo就jiu後hou果guo列lie出chu一yi個ge示shi意yi性xing清qing單dan,同tong時shi考kao慮lv到dao不bu遵zun守shou的de原yuan因yin、類別、程度和頻度。依本條可引起具拘束性後果的任何程序和機製應以本議定書修正案的方式予以通過。
第十九條
《公約》第十四條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本議定書。
第二十條
1.任何締約方均可對本議定書提出修正。
2.對本議定書的修正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常(chang)會(hui)上(shang)通(tong)過(guo)。對(du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提(ti)出(chu)的(de)任(ren)何(he)修(xiu)正(zheng)案(an)文(wen),應(ying)由(you)秘(mi)書(shu)處(chu)在(zai)擬(ni)議(yi)通(tong)過(guo)該(gai)修(xiu)正(zheng)的(de)會(hui)議(yi)之(zhi)前(qian)至(zhi)少(shao)六(liu)個(ge)月(yue)送(song)交(jiao)各(ge)締(di)約(yue)方(fang)。秘(mi)書(shu)處(chu)還(hai)應(ying)將(jiang)提(ti)出(chu)的(de)修(xiu)正(zheng)送(song)交(jiao)《公約》的締約方和簽署方,並送交保存人以供參考。
3.各(ge)締(di)約(yue)方(fang)應(ying)盡(jin)一(yi)切(qie)努(nu)力(li)以(yi)協(xie)商(shang)一(yi)致(zhi)方(fang)式(shi)就(jiu)對(du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提(ti)出(chu)的(de)任(ren)何(he)修(xiu)正(zheng)達(da)成(cheng)協(xie)議(yi)。如(ru)為(wei)謀(mou)求(qiu)協(xie)商(shang)一(yi)致(zhi)已(yi)盡(jin)一(yi)切(qie)努(nu)力(li)但(dan)仍(reng)未(wei)達(da)成(cheng)協(xie)議(yi),作(zuo)為(wei)最(zui)後(hou)的(de)方(fang)式(shi),該(gai)項(xiang)修(xiu)正(zheng)應(ying)以(yi)出(chu)席(xi)會(hui)議(yi)並(bing)參(can)加(jia)表(biao)決(jue)的(de)締(di)約(yue)方(fang)四(si)分(fen)之(zhi)三(san)多(duo)數(shu)票(piao)通(tong)過(guo)。通(tong)過(guo)的(de)修(xiu)正(zheng)應(ying)由(you)秘(mi)書(shu)處(chu)送(song)交(jiao)保(bao)存(cun)人(ren),再(zai)由(you)保(bao)存(cun)人(ren)轉(zhuan)送(song)所(suo)有(you)締(di)約(yue)方(fang)供(gong)其(qi)接(jie)受(shou)。
4.對修正的接受文書應交存於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過的修正,應於保存人收到本議定書至少四分之三締約方的接受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對接受該項修正的締約方生效。
5.對於任何其它締約方,修正應在該締約方向保存人交存其接受該項修正的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對其生效。
第二十一條
1.benyidingshudefujianyinggouchengbenyidingshudezuchengbufen,chufeilingyoumingwenguiding,fantijibenyidingshushijitongshitijiqirenhefujian。benyidingshushengxiaohoutongguoderenhefujian,yingxianyuqingdan、表格和屬於科學、技術、程序或行政性質的任何其它說明性材料。
2.任何締約方可對本議定書提出附件提案並可對本議定書的附件提出修正。
3.本議定書的附件和對本議定書附件的修正應在作為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di約yue方fang會hui議yi的de常chang會hui上shang通tong過guo。提ti出chu的de任ren何he附fu件jian或huo對dui附fu件jian的de修xiu正zheng的de案an文wen應ying由you秘mi書shu處chu在zai擬ni議yi通tong過guo該gai項xiang附fu件jian或huo對dui該gai附fu件jian的de修xiu正zheng的de會hui議yi之zhi前qian至zhi少shao六liu個ge月yue送song交jiao各ge締di約yue方fang。秘mi書shu處chu還hai應ying將jiang提ti出chu的de任ren何he附fu件jian或huo對dui附fu件jian的de任ren何he修xiu正zheng的de案an文wen送song交jiao《公約》締約方和簽署方,並送交保存人以供參考。
4.各ge締di約yue方fang應ying盡jin一yi切qie努nu力li以yi協xie商shang一yi致zhi方fang式shi就jiu提ti出chu的de任ren何he附fu件jian或huo對dui附fu件jian的de修xiu正zheng達da成cheng協xie議yi。如ru為wei謀mou求qiu協xie商shang一yi致zhi已yi盡jin一yi切qie努nu力li但dan仍reng未wei達da成cheng協xie議yi,作zuo為wei最zui後hou的de方fang式shi,該gai項xiang附fu件jian或huo對dui附fu件jian的de修xiu正zheng應ying以yi出chu席xi會hui議yi並bing參can加jia表biao決jue的de締di約yue方fang四si分fen之zhi三san多duo數shu票piao通tong過guo。通tong過guo的de附fu件jian或huo對dui附fu件jian的de修xiu正zheng應ying由you秘mi書shu處chu送song交jiao保bao存cun人ren,再zai由you保bao存cun人ren送song交jiao所suo有you締di約yue方fang供gong其qi接jie受shou。
5.除附件A和附件B之外,根據上述第3款和第4款(kuan)通(tong)過(guo)的(de)附(fu)件(jian)或(huo)對(dui)附(fu)件(jian)的(de)修(xiu)正(zheng),應(ying)於(yu)保(bao)存(cun)人(ren)向(xiang)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的(de)所(suo)有(you)締(di)約(yue)方(fang)發(fa)出(chu)關(guan)於(yu)通(tong)過(guo)該(gai)附(fu)件(jian)或(huo)通(tong)過(guo)對(dui)該(gai)附(fu)件(jian)的(de)修(xiu)正(zheng)的(de)通(tong)知(zhi)之(zhi)日(ri)起(qi)六(liu)個(ge)月(yue)後(hou)對(dui)所(suo)有(you)締(di)約(yue)方(fang)生(sheng)效(xiao),但(dan)在(zai)此(ci)期(qi)間(jian)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保(bao)存(cun)人(ren)不(bu)接(jie)受(shou)該(gai)項(xiang)附(fu)件(jian)或(huo)對(dui)該(gai)附(fu)件(jian)的(de)修(xiu)正(zheng)的(de)締(di)約(yue)方(fang)除(chu)外(wai)。對(dui)於(yu)撤(che)回(hui)其(qi)不(bu)接(jie)受(shou)通(tong)知(zhi)的(de)締(di)約(yue)方(fang),
項附件或對該附件的修正應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後第九十天起對其生效。
6.如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的通過涉及對本議定書的修正,則該附件或對附件的修正應待對本議定書的修正生效之後方可生效。
7.對本議定書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應根據第二十條中規定的程序予以通過並生效,但對附件B的任何修正隻應以有關締約方書麵同意的方式通過。
第二十二條
1.除下述第2款所規定外,每一締約方應有一票表決權。
2.區qu域yu經jing濟ji一yi體ti化hua組zu織zhi在zai其qi權quan限xian內nei的de事shi項xiang上shang應ying行xing使shi票piao數shu與yu其qi作z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締di約yue方fang的de成cheng員yuan國guo數shu目mu相xiang同tong的de表biao決jue權quan。如ru果guo一yi個ge此ci類lei組zu織zhi的de任ren一yi成cheng員yuan國guo行xing使shi自zi己ji的de表biao決jue權quan,則ze該gai組zu織zhi不bu得de行xing使shi表biao決jue權quan,反fan之zhi亦yi然ran。
第二十三條
聯合國秘書長應為本議定書的保存人。
第二十四條
1.本議定書應開放供屬於《公約》締約方的各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署並須經其批準、接受或核準。本議定書應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簽署。本議定書應自其簽署截止日之次日起開放供加入。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書應交存於保存人。
2.任(ren)何(he)成(cheng)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締(di)約(yue)方(fang)而(er)其(qi)成(cheng)員(yuan)國(guo)均(jun)非(fei)締(di)約(yue)方(fang)的(de)區(qu)域(yu)經(jing)濟(ji)一(yi)體(ti)化(hua)組(zu)織(zhi)應(ying)受(shou)本(ben)議(yi)定(ding)書(shu)各(ge)項(xiang)義(yi)務(wu)的(de)約(yue)束(shu)。如(ru)果(guo)此(ci)類(lei)組(zu)織(zhi)的(de)一(yi)個(ge)或(huo)多(duo)個(ge)成(cheng)員(yuan)國(guo)為(we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的(de)締(di)約(yue)方(fang),該(gai)組(zu)織(zhi)及(ji)其(qi)成(cheng)員(yuan)國(guo)應(ying)決(jue)定(ding)各(ge)自(zi)在(zai)履(lv)行(xing)本(ben)議(yi)定(ding)書(shu)義(yi)務(wu)方(fang)麵(mian)的(de)責(ze)任(ren)。在(zai)此(ci)種(zhong)情(qing)況(kuang)下(xia),該(gai)組(zu)織(zhi)及(ji)其(qi)成(cheng)員(yuan)國(guo)無(wu)權(quan)同(tong)時(shi)行(xing)使(sh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規(gui)定(ding)的(de)權(quan)利(li)。
3.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在其批準、接受、核(he)準(zhun)或(huo)加(jia)入(ru)的(de)文(wen)書(shu)中(zhong)聲(sheng)明(ming)其(qi)在(zai)本(ben)議(yi)定(ding)書(shu)所(suo)規(gui)定(ding)事(shi)項(xiang)上(shang)的(de)權(quan)限(xian)。這(zhe)些(xie)組(zu)織(zhi)還(hai)應(ying)將(jiang)其(qi)權(quan)限(xian)範(fan)圍(wei)的(de)任(ren)何(he)重(zhong)大(da)變(bian)更(geng)通(tong)知(zhi)保(bao)存(cun)人(ren),再(zai)由(you)保(bao)存(cun)人(ren)通(tong)知(zhi)各(ge)締(di)約(yue)方(fang)。
第二十五條
1.本議定書應在不少於五十五個《公約》締約方、包括其合計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締約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已經交存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2.為本條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指在通過本議定書之日或之前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在其按照《公約》第十二條提交的第一次國家信息通報中通報的數量。
3.對於在上述第1款中規定的生效條件達到之後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本議定書應自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4.為本條的目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不應被視為該組織成員國所交存文書之外的額外文書。
第二十六條
對本議定書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七條
1.自本議定書對一締約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後,該締約方可隨時向保存人發出書麵通知退出本議定書。
2.任何此種退出應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滿時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變更後日期生效。
3.退出《公約》的任何締約方,應被視為亦退出本議定書。
第二十八條
本議定書正本應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準。
1997年12月11日訂於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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